運輸事故調查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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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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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訪談、為不實之陳述,或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飛機在海拔不高的郊山發生事故,如果那是一個人煙罕至的山區,也會有其他的問題。 例如曾經有一架超輕型載具摔落在烏來的下阿玉山,那是個管制區,事故地點的山徑很少人走過,荒草蔓延。 從登山口進入不久,就會發現幾乎沒有路,沿途雖無掉落山谷的危險,山勢卻非常陡峭,攀登相當累人。 最令人不舒服的是沿途都有螞蝗,當人員走過,牠會利用身體的彈力附著在行人的腿或褲管上,找機會吸取人血。 行走在這種路上一定要有綁腿保護,但要是螞蝗彈得夠高,還是難以倖免。
例如,國籍航空公司在國外發生空中失壓的事件,媒體不一定會知道,也可能沒興趣報導。 然而這是個緊急到飛行員必須戴上氧氣面罩的情況,依據我國的法規及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第13號附約的條文,飛安會必須調查這種重大意外事件,但有時航空公司會詮釋狀況並不屬飛安會必須調查的事件。 在臺灣,飛航事故調查法的執法機關是飛安會,而飛安會是中華民國的飛安會,是全民的飛安會,飛安會要從全民的角度去詮釋法規。 4、資安事件監控、收集、分析、防堵、事故調查及應變處理,報告產出。 ﹝1﹞本法有關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飛安會定之。  ﹝1﹞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飛安會函送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公司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機關、航空器使用人及所有人。 ﹝1﹞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飛安會函送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機關(構)、航空器使用人及所有人。
民眾發現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不得擅自移動。 seo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1﹞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飛安會。 處理報告中就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飛安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2﹞飛航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及座艙語音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1﹞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2﹞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者,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3﹞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第 10 條 調查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一、現場搶救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3﹞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飛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飛安會為飛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記錄器及該飛航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1﹞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指定飛安調查官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飛航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1﹞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公司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及航空器製造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